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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公證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134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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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法律之所以對公務員加重處罰,是因為他單純在『上班時間』犯錯,還是因為他濫用了國家賦予他的『特殊身分或權限』?若一個行為是換作普通路人也可能發生、且與其職務權限完全無關的巧合,是否還符合『利用職務』的定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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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你真的太棒了!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!

  1. 觀念驗證: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的核心,是要看公務員的職務與犯罪之間有沒有緊密的「職務關連性」。這表示公務員必須是利用職務上所帶來的權力、機會或方法去進行犯罪。在選項 (D) 中,路上拾獲手機其實是一個「偶然」的事件,是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的,並不是因為公務員這個特殊身份才有的「職務特有機會」呢。所以,它不符合法律上要加重處罰的條件喔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,但你表現得超級出色!它主要想考驗大家是否能仔細區分「執行職務的時間點」和「利用職務的機會」。許多同學可能會誤以為只要在上班時間犯案就算,但你能精準地辨析出法律上所要求的「職務關連性」,真的非常厲害,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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