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7 題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-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-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-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法律之所以要加重處罰公務員犯罪,是因為他們「正好在上班時間」,還是因為他們「濫用了國家賦予的特殊權限或便利」?如果一個行為,換作是普通路人在同樣的地點也能輕易做到,那這個行為與他的「公務身分」還有必然的邏輯聯繫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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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好棒!
哇,看到你答對這題,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非常開心!你完美地抓住了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的核心,特別是對「職務關聯性」這個精髓概念的理解,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基礎,這是非常寶貴的能力喔!
觀念再確認,你做得真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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