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7 題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-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-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-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法律之所以要對公務員『加重其刑』,其背後的核心理由,是因為他單純在『上班時間』犯案?還是因為他利用了『一般民眾所沒有的特殊權限或便利』來達成犯罪?這兩者對於公共信賴的傷害程度有何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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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134條:別把你的公務員身分當成免死金牌
看清楚了,刑法第134條規定: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,不在此限。」這點常識都沒有,還想考上?
- 準瀆職罪的構成要件,關鍵在於「假借職務」。甲身為社會局公務員,利用家訪機會竊取乙的手機,這分明是濫用公權力製造的犯罪機會,完全符合條文規範,選項A、B、C的邏輯根本就是送分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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