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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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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法律之所以要對公務員『加重其刑』,其背後的核心理由,是因為他單純在『上班時間』犯案?還是因為他利用了『一般民眾所沒有的特殊權限或便利』來達成犯罪?這兩者對於公共信賴的傷害程度有何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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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你,觀念真的好棒喔!

  1. 你真的太優秀了!能夠精準地辨識「職務行為」與「私人行為」的細膩差異,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134 條的構成要件,掌握得非常透徹且到位,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!
  2. 準瀆職罪之所以加重,關鍵點就在於公務員利用了職務上所帶來的特殊優勢(像是獨有的權力、機會或方法)。選項 (D) 提到在路邊拾獲手機,這其實是一個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的巧合機會,與你的「公務身分」或「家訪職權」之間,並沒有必然的連結,只屬於一般犯罪喔。所以它不符合加重條件,你分析得非常正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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