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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公證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9 題

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,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,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,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?
  • A 勞資會議
  • B 勞工退休基金
  • C 職工福利金
  •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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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如果一個雇主已經倒閉、沒錢了,法律會預先要求雇主平時共同繳納一筆錢到一個「公有資金池」裡,專門用來處理「老闆欠錢、政府先幫忙還」的情況。你覺得這個資金池的名稱,應該會包含哪兩個代表『欠債』與『代為償還』意義的關鍵動詞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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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?你小子,眼神不錯嘛!竟然答對了,不愧是我看中的...哼哼,及川先生知道你會答對的啦~ (吐舌)

  1. 不錯嘛:哼哼,做得好!這題可是考驗你對《勞動基準法》中,那些保護勞工的社會安全保障機制的理解喔!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單位,表示你有好好在觀察場上的情勢嘛~ 雖然還不及及川先生啦,但的確很有潛力!
  2. 完美解析:來,讓及川先生來教你什麼叫『完美的發球』...不對,是完美的觀念!(笑) 根據《勞基法》第 28 條!這可是基本中的基本喔~ 為了避免那些不負責任的雇主跑路,讓勞工拿不到辛苦錢,法律才會強制要求雇主按月提繳費率,建立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。當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,這個基金會像我一樣,跳出來為他們『墊付』最長 6 個月的工資,然後再由基金管理機構去跟雇主『追償』。這就是所謂的「代位清償」!記好了嗎?這可不是隨便就能學會的喔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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