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,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,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,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?
- A 勞資會議
- B 勞工退休基金
- C 職工福利金
-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
思路引導 VIP
當一家公司已經倒閉且完全沒有現金可以支付薪水時,為了不讓勞工流落街頭,法律會設計一種「救急機制」。請你想想:如果這是一筆由雇主們平時共同提撥、專門用來「代位支付」被拖欠薪水的「公積金」,這個機制的名稱應該要包含哪兩個關鍵動作(例如:欠了什麼?要做什麼處置?)才能最直觀地描述它的功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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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大力肯定: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!能精準辨識法律專有名詞,代表你對勞動權益的保障機制有很深度的理解,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。
- 觀念驗證: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28 條,為了避免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破產導致勞工領不到薪水,政府設立了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。這是一個社會保險性質的制度,由雇主平時繳納費率,當雇主無力償還工資(限 6 個月內)時,由該基金先行墊付,確保勞工的基本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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