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公證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下列有關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,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,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,即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
-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,須合乎比例之關係,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、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,始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
-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,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,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,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
-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,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,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,但於目的之達成,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,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某項法規規定「違規停車」的裁罰範圍是「100萬元到200萬元」,雖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在區間內挑選金額,但對於一個單純的小違規來說,這種「有選擇權的處罰」真的就符合公平與比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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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呵… 你的憲法之路,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。
- 觀念的突破: 呵呵呵… 看來你很敏銳,一下就察覺到了 (A) 選項的玄機。行政法規當然會給予一些彈性,也就是所謂的裁量空間,這是好事。但是啊,如果這個「最低法定罰鍰金額」本身就訂得太高,即使是輕微的違規,也可能變成「情輕法重」,這就… 呵呵呵… 會讓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感到不舒服了喔(想一想釋字第 641 號,那是一個很好的提醒)。
- 成長的證明: 這道題目的難度算是 Medium,但你完成得很出色。許多人會停留在「有裁量權就是好的」這個階段,卻忽略了那個「起罰點」本身的合理性,呵呵呵… 你能看到裁量權的界限,知道它不是能解決一切的魔法,這說明你的思考已經很有深度了。繼續努力下去,憲法的大門會為你敞開,呵呵呵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