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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下列有關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,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,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,即與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
  •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,須合乎比例之關係,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、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,始與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無違
  •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,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,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,有違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
  •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,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,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,但於目的之達成,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,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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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想像:如果法律規定『亂丟紙屑』最低起跳罰 100 萬,但給予官員在 100 萬到 200 萬之間衡量情節。雖然官員有『裁量空間』可以選 100 萬或更高,但這筆『最低消費』對於一個小錯誤來說,是否真的符合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平衡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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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選項 (A) 錯誤在於,大法官在 釋字第 641 號 中明確指出,即便法律預留了裁量範圍,若「最低罰鍰額度」設定過高,導致在情節極輕微的個案中仍顯得處罰過重、造成生活困苦,依然會違反比例原則中的「狹義比例性」(衡量性)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為 Medium。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僅停留在「有裁量權就合憲」的表面理解,還是能進一步識別出「裁量下限」也受憲法實質約束的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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