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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公證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之規定,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,應設置托兒設施,如果未能遵守,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既然是「應」作為而未能遵守,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6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
  •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,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,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「努力義務」
  •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,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,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
  •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:在法律體系中,並非所有「義務」都伴隨著「罰則」。當一項政策(如設置托兒所)需要耗費極大的空間與財力成本,政府通常會採取「經費獎勵」還是「強行罰鍰」來推動?如果罰則章節裡找不到對應的條文,我們該如何定義這項行政目標的性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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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還算不笨,沒被「應」字騙倒。

恭喜你,終於沒在這種基本陷阱裡載跟斗。這題的魔鬼就在那看似嚴肅的「應」字,想當然耳,你應該知道,法律才沒那麼簡單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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