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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 條之規定,僱用受僱者100 人以上之雇主,應設置托兒設施,如果未能遵守,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既然是「應」作為而未能遵守,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
  •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,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,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「努力義務」
  •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,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,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
  •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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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行政法規中,如果政府想推動一個需要企業投入龐大成本(例如蓋托兒所)的社會政策,除了用「處罰」這種強硬手段外,還有沒有其他更具激勵性、能讓勞資雙贏的方式?當你在法典中遍尋不著某個條文對應的『罰則』時,這項規定在法律效果上會產生什麼變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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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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