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公證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5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-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-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-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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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如果法律已經許可一個人在境內合法居留,那麼憲法中關於「保障個人私人生活不受隨意干預」的核心價值,會因為該人的身分不是本國國民,就徹底不適用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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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總算有點看頭了!
- 觀念檢視: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個高中生都該知道的區分:國家在邊界有權擋人,這是常識。但一旦合法入境了,不好意思,不管他是哪裡來的,作為「人」最基本的居住遷徙自由就受憲法保障。釋字第 710 號早就說得清清楚楚了,難道你沒讀書?限制權利?比例原則、程序正義這些基本功,別告訴我你忘了!
- 難度點評:這題充其量是個 medium。鑑別度?也就是看你會不會蠢到把「無權入境」和「入境後無權」混為一談。選項 (B) 這種雕蟲小技的邏輯陷阱,如果還能把你絆倒,那你的腦袋也該清醒清醒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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