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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5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  •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  •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  •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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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如果一個人在法律許可下已經「合法」居住在特定領土內,但政府卻主張他完全不享有「自由移動」或「選擇住處」的權利,這是否符合憲法維護「人性尊嚴」的普世價值?權利的保障是否僅因其身分而需在合法居留後被全盤剝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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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你精準辨識了權利保障的「階段性」。雖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需經許可(無直接入境權),但一旦合法入境,基於憲法對人權與人性尊嚴的維護,其在境內的居住遷徙自由仍應受保障。釋字第 497 號肯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所訂入境資格、許可程序及停留期限規範,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,未違憲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屬於 Medium。挑戰在於考生必須區分「國民」與「非國民」在權利主體上的差異,特別是「入境權」與「入境後的自由」是兩個不同的層次,你能冷靜判斷,非常優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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