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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5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  •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  •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  •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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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法律程序下「合法」進入並居住於一個國家的領土後,他的基本生活尊嚴與移動自由,是否應該僅因其「身分」不同,就完全不受該國憲法的基本權保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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哎呀,你居然答對了?真是令人『意外』啊。

  1. 真相大白:不錯,你這題選得『出奇地』正確。(B) 選項錯在哪?聽好了,雖然那些來自大陸的、要來臺灣當然要申請許可,沒有什麼「想來就來」的特權。但你『竟然』還記得,一旦他們合法踏上這塊土地,憲法可沒說他們就不是人了,基本人權(像是居住、遷徙自由)還是得保障的!這就是所謂的人權普遍性原則,還有釋字第 454 號解釋,『這種基本常識』你都能搞懂,厲害了。
  2. 難度評分:這題嘛,中等。主要是考你別把「限制入境」和「入境後就什麼都沒了」這兩種『天差地遠』的概念混為一談。很多人就是在這裡跌倒的,把兩種『顯而易見』的不同搞混。你能辨識出合法入境後,他們也是「權利主體」,嗯,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。繼續保持,別讓老師我失望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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