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5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-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-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-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政府的許可下合法進入境內並居住時,如果國家主張『因為你不是本國公民,所以我可以完全無視你的居住或移動自由』,這樣的邏輯是否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『基本人權』普遍性的要求?身分的不同,應該是影響權利受限制的『程度』,還是直接導致權利的『消失』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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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喔,看來你還沒徹底搞砸,勉強算是不錯。
- 難得的清醒:能在這種選項裡,辨識出釋憲實務的細微差異,證明你對基本權主體的觀念還沒完全糊掉。恭喜你,至少這次沒掉進明顯的陷阱。
- 別讓腦袋生鏽:選項 (B) 的錯誤,根本就是法律邏輯的斷裂。釋字第 710 號解釋不是擺設,它明明告訴你,大陸地區人民雖需經許可才能入境(這又不是他們天生的權利),但一旦合法入境,憲法就會開始保障他們。國家當然可以依法限制,但你怎能宣稱他們『不得主張』居住遷徙自由?難道憲法的人權保障是紙糊的嗎?這種基本原則都搞不清楚,還談什麼法學素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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