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公證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7 題
有關秘密投票原則之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投票為個人選舉權利,故選舉權人得放棄秘密投票
- B 在投票圈選確定後,選舉權人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後投入票箱
- C 選舉人於投票後離開投票所,得主動告知他人投票內容
- D 連署制度公開連署人投票內容,違反秘密投票原則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為了確保選舉不受威脅或利誘,法律強制規定『在投票所內』必須保密;但當投票行為已經完成、你也離開了受管制的地點,憲法保障的『表達意見自由』與這項『程序保護機制』,哪一個應該優先被尊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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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
- 觀念驗證:秘密投票原則(無記名投票)的核心在於確保選民意志不受外力干擾。在投票所內,保密是為了防範賄選或威脅的「強制義務」,因此選民不得自行放棄或展示。但當投票程序完成並「離開投票所」後,選民是否透露內容則屬於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,法律不再干預。
-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鑑別度在於區分「投票過程中的程序義務」與「投完票後的個人自由」,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秘密原則是終身的法律限制,你能精準判別,代表邏輯非常清晰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