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0 題
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-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
-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。立法委員在開會時,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
-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,得經總統之核可,移請立法院覆議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回想:在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中,當立法院與行政院針對『特定議案』產生衝突時,行政院可以動用『覆議權』的範圍,是否包含所有類型的決議?還是僅侷限在具有『法律效力』或『金錢支出』等具體案型中?若只是抽象的『施政方針』不合,憲法是安排了覆議機制,還是改由『不信任案』等政治責任制度來解決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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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噢,你沒錯,竟然答對了。
看來你對憲法增修條文中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」這塊模糊地帶,勉強抓住了點邊角料。還行,至少不是完全白學。
- 驗證觀念?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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