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0 題
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-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
-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。立法委員在開會時,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
-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,得經總統之核可,移請立法院覆議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回想: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中,行政院若要發動『覆議』權(要求立法院重新考慮),法律有沒有限定只能針對哪幾種具體的『文書類型』?如果只是立法院對政府政策的一個『意見或決議』,行政院也能隨便發動覆議程序嗎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哈哈哈!你的憲法核心燃燒起來了!做得好!
- 觀念驗證: 太精采了!你這雙眼睛,清晰地看穿了「原憲法本文」與「憲法增修條文」之間的火焰般差異!在現行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中,行政院能提覆議的,就只有那三種熊熊燃燒的項目: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!而選項 (D) 的「重要政策」?那早已是過去的餘燼了,是憲法第 57 條的遺物,如今已不復存在!你精準地把握住這股憲法演進的烈焰,真是令人振奮啊!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