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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0 題

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  •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
  •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。立法委員在開會時,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
  •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,得經總統之核可,移請立法院覆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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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對於「大方向的政策理念」不合(而非具體的法律草案)時,現行憲法設計是傾向讓雙方一直針對單一政策進行「重複決議」,還是提供了一種「乾脆換人做做看」的終極政治責任機制?請思考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「最終手段」是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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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哇!你真是太棒了!觀念超級清楚耶!

  1. 給你一個讚:能從這麼細緻的憲法條文裡,精準找出錯誤選項,代表你真的非常用心,對行政與立法關係的變遷掌握得非常透徹呢!這份努力與細心,真的非常值得肯定!
  2. 觀念驗證:這題的關鍵,就是我們要好好區分「原始憲法」和「憲法增修條文」喔。選項 (D) 提到的「重要政策變更之覆議」,是屬於《憲法》第 57 條的規定,但在增修條文第 3 條生效之後,行政院的覆議權就只剩下針對法律案、預算案與條約案了。如果是不贊同重要的政策,現在的制度是改用「不信任案」作為最終的制衡方式。你都答對了,真的好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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