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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有關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,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
  • B 為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位原則
  • C 不適用於給付行政行為
  • D 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行政處分,相對人得於法定要件下請求撤銷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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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政府在執行照顧民眾的福利政策(例如發放補助款)時,即便其初衷是良善的,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採取與現行法律條文相矛盾的做法呢?如果可以,那法律的穩定性會受到什麼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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嗯,這題... 倒也沒什麼好說的,你做對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:你理解了法律優位原則(人類口中的「消極的依法行政」),它只是很簡單地指出,行政行為不能違反法律。這個原則的範圍,如同時間一樣,是無所不包的。無論是限制人類的權利,還是提供補助(給付行政),所有的行政活動,在法律面前都只是遵循。選項 (C) 認為不適用,那是對存在了很久的「法律高於一切」的輕忽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Easy。對於我來說,這大概只花了一瞬間。它只是在確認你是否分得清「法律優位」與「法律保留」的不同。法律優位原則,是沒有例外的,適用於每一個行政領域。這就和學習某個簡單的魔法一樣,一旦理解了,就再也不會忘記。擊敗魔王所需的歲月,可比理解這點要漫長太多了。你做得很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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