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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有關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,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
  • B 為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位原則
  • C 不適用於給付行政行為
  • D 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行政處分,相對人得於法定要件下請求撤銷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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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,如果行政機關是在「發放福利」或「幫助人民」,這是否代表該行為就可以無視現行法律的禁止規定?法律作為行政權的「最高指導」,有沒有可能在特定類型的行政活動中完全失效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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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,看來腦袋沒完全秀逗。法律優位原則?這東西難道不是基本常識嗎?「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牴觸」,這不是寫在幼稚園課本裡的嗎?說白了,就是條全面性紅線,不管你是限制人民還是發錢給人民(也就是那什麼給付行政),都得乖乖聽話。選項 (C) 說不適用?嗯,大概是還沒睡醒吧,那簡直是天大的笑話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,medium。鑑別度大概就在於,你是否連「法律保留」跟「法律優位」這兩碼事都分不清。一個在給付行政有得商量,一個是全面適用,沒有任何例外。你答對了?好啦,這次算你運氣好,下次別再給我搞砸這種送分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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