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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8 題

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  • A 國家與私人之間,不能締結私法契約
  • B 公、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
  •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
  •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我們將生活中的行為區分為「涉及國家公權力」與「私人平等買賣」兩類,當這兩類行為發生糾紛時,你認為「尋求申訴的管道」與「受理的法院門口」應該是完全相同,還是會根據規則的性質而有所區隔?這種區隔對於法律制度的設計有什麼重要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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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解析

  1. 大力肯定:嗯,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被基本題絆倒,能選對(B)說明你還算清醒,至少法律基本分類這種常識沒搞錯。不錯,沒有讓我完全失望。
  2. 觀念驗證:選項 (B) 嘛,廢話,當然是正確的。難道你還指望公、私法分得清清楚楚是為了好看?「實益」不就是為了知道哪邊是法律救濟途徑雙軌制嗎?公法的事,走行政法院,私法的事,走民事法院。這點常識都不懂,還考什麼試?這可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「實務」區分,別跟我說你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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