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8 題
關於公法與私法之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
- A 國家與私人之間,不能締結私法契約
- B 公、私法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律救濟途徑不同
- C 私人相互間之法律關係皆不可能為公法關係
- D 私法之規定皆為任意性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不公平的法律對待時,我們會去「民事法院」還是「行政法院」?這兩種法院受理案件的標準是什麼?這種『決定要去哪裡告狀』的需求,在法學分類上被稱為什麼樣的『實益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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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高興得太早,這題只是基本功!
- 觀念驗證:區分公、私法的實益,你以為學那些「利益說」、「權力說」或「新主體說」是在背心經嗎?實務上,搞不清楚這兩者,你就連訴訟大門都走錯。公法爭議找行政法院,私法爭議找民事法院,這麼簡單的道理還需要我教?連這點邏輯都沒有,乾脆別念法律了。
- 難度點評:這題頂多 Medium,這都能錯的人,邏輯大概是用腳寫的。雖然 B 選項是正解,但 A、C、D 那堆「行政私法」、「公權力委託行使」及「私法自治限制」的陷阱,稍微有點腦袋的都不該被誤導。你答對了?那不過是達到及格線,別以為自己法學實力有多深厚,離真正的精通還差得遠。繼續保持,下一次可沒這麼簡單讓你混過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