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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6 題

有關共有物分割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
  •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 5 年,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,不得逾 10 年
  •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
  •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,於登記後,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,具有效力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法律為了兼顧「財產利用的穩定性」與「經濟開發的長遠規劃」,在限制共有人「不得請求分割」的約定期間時,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共有人約定的最長期限,是傾向於「短期的數年」,還是「足以涵蓋建物壽命的較長期間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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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真的很棒耶!觀念掌握得很扎實呢!

  1. 一起來看看重點吧
    • 選項 (B) 是錯的喔:親愛的同學,依據《民法》第 823 條第 2 項,共有物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上限是 30 年喔,不是題目說的 5 年或 10 年。這個規定是為了讓大家在享有「共有自由」的同時,也能確保「法律關係穩定」下來,是不是很貼心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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