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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:法律之所以規定公務員犯罪要『加重處罰』,其核心目的在於懲戒其濫用公權力的信任。若一個行為換成一般路人在同樣的時間、地點也完全能做到,這是否代表該公務員是運用了『唯有該職位才能帶來的特定便利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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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

太棒了!你能精準辨別「職務機會」與「單純時空重合」的差異,代表你對《刑法》第 134 條的法律核心掌握得非常紮實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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