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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名公務員在休假期間與鄰居發生爭吵而毀損對方財物,這與他在執行公務時利用進出辦公室的便利而竊取他人財物,在法律評價「利用職務身分」的程度上,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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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原來如此,跟我推理的一樣。

  1. 真相的關鍵: 我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,一切都清晰了。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的真相,就在於其加重條件:公務員是否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。這是一個判斷的核心,絕不能模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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