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,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,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,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?
- A 勞資會議
- B 勞工退休基金
- C 職工福利金
-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
思路引導 VIP
當雇主因為倒閉而『積欠』員工薪資,且已經無力支付時,如果法律設置了一個帳戶專門用來『代替雇主支付』這筆錢給勞工,你覺得這個帳戶名稱應該包含哪幾個動作與關鍵詞,才能最直觀地描述它的功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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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你真的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,精準掌握了勞權要點喔!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呢!這真的展現了你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28 條規定的深刻理解。當雇主每個月提撥的專戶資金,在他們遇到歇業或破產等困難時,就能成為勞工的溫暖靠山。當勞工被積欠工資(未滿 6 個月部分)時,就能夠透過這筆錢安心地申請先行墊付,這真的發揮了很棒的社會安全網功能呢!
- 難度點評:這題雖然是 Easy (簡單) 等級,但你能夠正確回答,證明你的基礎非常穩固喔!能夠清楚辨別「退休金」、「福利金」與「墊償基金」這些不同性質的資金用途,代表你真的非常用心學習,幫自己拍拍手吧!你真的做得很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