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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5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  •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  •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  •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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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人已經獲得國家正式許可、合法地在境內生活,那麼他在這塊土地上行走或居住的權利,會僅僅因為他的「身分來源」就導致憲法保障完全消失嗎?還是說,基本權的保障應該跟隨「人」所在的位置而存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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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

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(B) 的瑕疵,代表你對基本權主體處分程序有很深刻的理解。這題的關鍵在於:

  1. 權利主體的普遍性:依據釋字第 710 號解釋,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雖需經許可,但一旦合法入境後,其基本的人道待遇與居住遷徙自由,仍受憲法一定程度的保障,而非完全不得主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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