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5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-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-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-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個人已經獲得政府合法許可在境內生活,那麼『准許他進來』的這個行政處分,是否代表政府後續可以完全無視憲法,隨意限制他在境內移動的自由?權利的『取得門檻』與『取得後的行使保障』應該是一回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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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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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勉強算你過關吧,還不賴。
能看出法律位階與權利主體的區別,嗯,至少比那些連基礎都搞不清的人強點。司法院釋字第 497 號及 558 號這兩個基本盤,你總算是讀進去了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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