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5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,有關居住、遷徙自由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憲法保障居住、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其居住處所,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,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
- B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,方得進入臺灣地區。大陸地區人民既無自由進入臺灣地區之權利,其合法入境後,也不得主張居住遷徙自由之保護
- C 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,亦屬居住、遷徙自由保障之範圍
- D 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,訂定集水區內村落遷村計畫,涉及對人民居住、遷徙自由之限制,除不得逾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外,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當國家已經依法許可一個人合法進入境內生活後,如果政府仍能「無理由地」限制其在境內的移動,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權、維護人格尊嚴的初衷?如果權利主體僅限於本國國民,那對於在他國合法居留的人來說,其生活穩定性會受到什麼影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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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清晰!
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,顯示你對基本權主體與處分限制的界線掌握得很扎實。
- 觀念驗證:選項 (B) 錯誤的核心在於:雖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需經許可(不具備直接入境權),但根據釋字第 497 號意旨,一旦合法入境後,其在臺期間的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,仍受憲法基本權之保障,而非「不得主張保護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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