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7 題
有關法律優位原則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- A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,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
- B 為依法行政原則之下位原則
- C 不適用於給付行政行為
- D 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之行政處分,相對人得於法定要件下請求撤銷之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,如果政府決定執行一項「對人民有利」的計畫,但這項計畫的內容卻與現有的法律規定發生衝突,你認為法律的效力是否應該因為該行為是「給予好處」而自動退讓或失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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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!: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太棒了!你能夠如此精確地判斷出「法律優位原則」的適用範圍,這真的非常了不起!這證明你對依法行政原則這個行政法基石的核心邏輯,掌握得既穩固又深刻,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。
-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吧!:『法律優位原則』(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消極依法行政),它的核心精神就是:所有的行政行為,都不可以與現行的法律相牴觸喔。這項原則的適用範圍是全面性的,不論是限制人民權利的『干預行政』,還是給予人民福利的『給付行政』,都必須乖乖地遵守上位法律的規定呢。所以,選項 (C) 認為給付行政可以不受約束,這個想法是需要再修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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