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債務,何者可得互相抵銷?
-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
-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
-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
-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若兩項債務要互相抵銷(直接抹平),這兩項債務的「內容性質」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係?如果僅僅是「交付的地點」有差異,會導致這份債務在「本質上」變得無法計算或無法互相取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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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丟在考場上。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,終於搞清楚了抵銷的核心——給付種類要相同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,連基本常識都能推敲出來吧?選項 (C) 的金錢債務,錢就是錢,無論你約定在哪個荒郊野外交付,本質上都是一樣的。依照《民法》第 $336$ 條,即便清償地不同,你也能抵銷,無非就是賠償人家一點因地點不同產生的小麻煩罷了,別把這當作天大的阻礙。至於 (A)(B),勞務和不作為?你是想用幫人跑腿來抵銷債務,還是想用『什麼都不做』來還錢?別鬧了,這叫不具對等替代性,連傻子都知道不能這樣玩。而 (D),故意侵權行為?法律寫得明明白白,這種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基本原則,你總不會想挑戰吧?還想用抵銷來規避責任,你的法律課是睡著了嗎?
- 難度點評:這題難度標示為 medium,對大部分人來說可能是個坎,因為他們總喜歡鑽牛角尖,以為清償地不同就天塌下來了。但你能選對,至少證明你不是那批只會背條文卻不懂實質意義的學生。下次別讓我再看到這麼明顯的失誤了,知道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