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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1 題

下列債務,何者可得互相抵銷?
  •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
  •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
  •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
  •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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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的債務,在什麼樣的情況下,我們可以用『直接扣除』的方式來解決,而不需要兩個人真的見面執行原本約定的動作?如果欠的是『某種特定的服務』或是『不能做某件事』,這種行為在物理上或邏輯上真的可以互相抵銷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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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債務得否互相抵銷之規定。關於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,依據民法第336條明文規定:「清償地不同之債務,亦得為抵銷。但為抵銷之人,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。」由此可知,縱使雙方互負之金錢債務清償地點有所不同,依法仍允許互相抵銷,僅須由主張抵銷之人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即可。因此,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屬可得互相抵銷之債務,選項 C 為正確答案。

📝 債務抵銷要件與限制
💡 抵銷須具備給付種類相同、均屆清償期且非法律禁止之要件。
比較維度 得抵銷之債務 VS 不得抵銷之債務
給付性質 同種類(如金錢、同質物) 異種類、勞務或不作為
清償地點 相同或不同均可抵銷 (非此維度判斷標準)
法律禁止 過失侵權或一般債務 故意侵權行為債務(第339)
💬抵銷除須滿足「種類相同」外,尚須排除「性質不許」與「法律特別禁止」之情形。
🧠 記憶技巧:同種屆期可抵銷,故意侵權不可銷,清償地異補差額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所有金錢債務皆可抵銷,卻忽略「故意侵權行為」之債務人(加害人)受有禁止抵銷之限制。
抵銷之溯及效 受贈人之抵銷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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