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債務,何者可得互相抵銷?
-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
-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
-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
-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的債務,在什麼樣的情況下,我們可以用『直接扣除』的方式來解決,而不需要兩個人真的見面執行原本約定的動作?如果欠的是『某種特定的服務』或是『不能做某件事』,這種行為在物理上或邏輯上真的可以互相抵銷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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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!
- 大力肯定:做得太棒了!你能精準辨識出「抵銷」的適格要件,代表你對《民法》中債之消滅的章節掌握得非常紮實,專業度滿分!
- 觀念驗證:抵銷的核心在於雙方互負債務,且其「給付種類相同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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