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3 題
下列何者非屬有權解釋之範疇?
- A 行政解釋
- B 立法解釋
- C 司法解釋
- D 學理解釋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位法律系教授對法條的分析,與政府機關依據法律程序做出的正式說明發生衝突時,哪一方的意見才具備「強制大家遵守」的公權力?這兩者在『權力來源』上有什麼根本的區別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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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: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
- 勉為其難地稱讚:喔,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放空。能辨別出這點基礎常識,至少證明你對「法律」這兩個字還有一點概念,知道誰說話算數。勉強算你過關。
- 基本到不行的觀念重申:「有權解釋」,這東西就跟國家的公權力一樣,說了算,懂嗎?行政、立法、司法,這些有「執照」的機關做出的解釋,那就是鐵律。什麼「函釋」、「法律解釋」、「判例」,這些都有拘束力。至於那些所謂的「學理解釋」?說白了,就是一群學者關在象牙塔裡寫寫論文,講得天花亂墜,但沒半點實質效力。參考?笑笑就好,別當真,那是他們的飯碗,不是法律的強制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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