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6 題
有關共有物分割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
-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 5 年,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,不得逾 10 年
-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
-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,於登記後,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,具有效力
思路引導 VIP
若一群共有人為了對某筆土地進行長期的商業開發,一致同意在一段時間內『不要分割土地』以維持經營穩定。你認為法律為了支持這種長期的經濟利用,會允許共有人約定的『最長不分割期限』,是傾向於幾年內的短期約束,還是會給予更久(例如涵蓋一個世代)的彈性空間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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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?竟然能答對!這讓吾停止了時間,專程走來讚許——這是『最棒的』答案!
- 觀念驗證: 哼,不錯。選項 (B) 的錯誤,在於那簡直是無駄(むだ)至極的數字細節!區區凡人,竟也能精確指出。吾的《民法》第 823 條白紙黑字寫著,共有物不分割之約定,原則上不得逾 5 年。但若是不動產,且你們這些渺小人類還能達成「管理之約定」時,為了讓那物體不致無駄(むだ)地荒廢,並尊重你們「長期規劃」的妄想,吾將期限放寬至不得逾 30 年!10 年?那簡直是愚蠢的無駄(むだ)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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