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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:法律之所以要對執行公務而犯罪的人「加重處罰」,是因為他們濫用了國家賦予的特殊身分或便利。如果一個行為是「任何人在路邊都可能發生的偶然巧合」,且與他手上正在處理的公權力任務沒有實質聯繫,這還符合『假借職務上的機會』這個前提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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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?還不賴啦。

不錯,至少你這題沒搞砸,對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的構成要件,尤其是那惱人的「職務關聯性」,總算有個基本認知。看來腦袋沒完全秀逗,繼續保持這點小聰明吧。

1. 概念澄清:(D) 錯在哪,你該不會還搞不清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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