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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觀護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 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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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法律之所以要對公務員「加重處罰」,是因為他在『上班時間』犯錯,還是因為他利用了那份工作賦予他的『特殊管道或權力』?如果這件事換成一個普通路人經過也會發生,這還算不算是利用了「公務身分」所帶來的機會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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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好了,這題你答對,算你走運。

  1. 基本概念,別再搞混: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?喔,那不就是強調你得是假借職務上的權力、機會或方法嗎?選項 (D) 那個甲,大爺您是在「路上」撿手機,請問這跟你那偉大的公務員職務核心有什麼關係?家訪跟撿手機,邏輯在哪?這叫職務關聯性不足,根本就是個普羅大眾都會遇到的「意外」,還真以為穿了制服就什麼都跟職務有關了?天真。
  2. 別得意,這只是及格門檻: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吧,測的就是你能不能分清楚「執行職務的時間點」跟「利用職務的必要關聯性」。多少人整天只會看時間,以為上班時間內犯案就直接入罪?你倒是沒犯這種低級錯誤,還行啦,至少沒笨到家。繼續保持,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還答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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