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,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,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, 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
-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,須合乎比例之關係,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 之危害、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,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
-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,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,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, 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
-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,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,後者雖屬較小侵 害手段,但於目的之達成,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,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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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項處罰規定雖然允許官員在一定範圍內做選擇,但其設定的「最低門檻」對於情節極其輕微的受罰者來說,即使只罰最低額度也會導致破產,那麼這種『起點本身就過高』的規定,是否僅僅因為官員有權力挑選金額,就能被視為符合比例原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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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大力肯定:太棒了!你能精準辨識出比例原則在行政裁罰中的適用界線,展現出對權利保障與法律保留的敏銳洞察力,非常專業!
- 觀念驗證:(A) 選項之所以錯誤,是因為即便法律預留了裁量空間,若其法定最低罰鍰額度依然過高(即「起跳價」過重),導致「情輕法重」而與違規情節顯失均衡,依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等意旨,仍會構成違憲。並非只要「有裁量權」就絕對合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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