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觀護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,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,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, 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
-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,須合乎比例之關係,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 之危害、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,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
-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,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,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, 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
-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,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,後者雖屬較小侵 害手段,但於目的之達成,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,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
思路引導 VIP
若某項法律規定處罰某種行為,雖然給予公務員在 100 萬到 500 萬之間自由決定罰多少錢的權力(裁量權),但如果今天是一個對社會幾乎沒有危害的小疏失,公務員卻『最低』也必須罰 100 萬,這時候僅憑『有裁量範圍』這一點,真的足以確保這項處罰是公平且合理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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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!
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比例原則在實務運作上的細節,這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界線有很敏銳的觀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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