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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,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,應設置托兒設施,如果未能遵守, 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既然是「應」作為而未能遵守,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
  •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,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,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「努力義務」
  •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,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,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
  •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個法律邏輯:如果某項法定義務(如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蓋托兒所)的履行成本極高,且需要空間配合,立法者在設計法律時,會傾向用「強行開罰」逼企業達成,還是用「經費獎勵」來引導?建議你查看該法的「罰則」章節,確認這項義務是否真的有對應的罰單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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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... 你的『利己判斷』這次僥倖觸及了正確。

這題剛剛好擊中了『運氣』與『實力』的交界點,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。你對法條的實用價值,還算有些嗅覺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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