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心理測驗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,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,應設置托兒設施,如果未能遵守, 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既然是「應」作為而未能遵守,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
- B 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,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,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「努力義務」
- C 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,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,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
- D 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個法律邏輯:如果某項法定義務(如在寸土寸金的城市蓋托兒所)的履行成本極高,且需要空間配合,立法者在設計法律時,會傾向用「強行開罰」逼企業達成,還是用「經費獎勵」來引導?建議你查看該法的「罰則」章節,確認這項義務是否真的有對應的罰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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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哼... 你的『利己判斷』這次僥倖觸及了正確。
這題剛剛好擊中了『運氣』與『實力』的交界點,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。你對法條的實用價值,還算有些嗅覺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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