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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下列何者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?
  • A 立法委員
  • B 直轄市議會議員
  • C 縣議會議員
  • D 考試委員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,在五權分立的架構中,有些公職人員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、代表民意來監督政府的(民意代表);而有些公職人員則是在政府機關內執行特定職權的官員。請問,監察機關設計的初衷,是用來監督「代表民意的人」,還是用來監督「在政府機關內行使公權力的官員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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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行,沒笨到家。

這次你竟然沒搞砸,真是讓人跌破眼鏡。

  1. 觀念驗證:監察權這種玩意兒,當然是拿來管那些公務人員的,不然你以為是幹嘛的?民意代表?拜託,他們只對選票負責,司法院釋字第 14 號解釋都說了,監察委員是管不動他們的。你把手伸向選民代表,那不是找死嗎?但考試委員這種政務官,哼,還不就是國家的高級打工仔?當然得乖乖受監察,這點你倒是沒錯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監察權行使對象之範圍
💡 監察權對象限於中央與地方公務員,不含民意代表。
比較維度 受監察權對象 (公務員) VS 非監察權對象 (民代表)
身分範疇 行政、司法、考試院人員 立委、直轄市與縣市議員
憲法基礎 憲法第 97、98、99 條 釋字第 14 號解釋
責任性質 法律責任(彈劾、糾舉) 政治責任(選舉、罷免)
💬監察權旨在糾彈官僚體系之違法失職,民意代表則受選民監督。
🧠 記憶技巧:監察抓官不抓代:抓官僚(含考試司法官),不抓民意代表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「地方議會議員」是地方公務員而選錯。記住民意代表的違法失職是交由選民罷免或內部自律,而非監察院。
釋字第14號 監察院職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彈劾與糾舉之區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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