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債務,何者可得互相抵銷?
-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
-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
-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
-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兩個人互負債務,若想要讓這兩筆債務直接『互相抵銷』以省去往返清償的麻煩,這兩筆債務在『給付的內容與本質』上,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共同特徵,才不會導致雙方換得的東西變質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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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!抵銷的要件之一是雙方債務的「給付種類相同」。選項 (A) 與 (B) 涉及特定的行為(不作為或勞務),性質上無法等同;(D) 則是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,明文規定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不得主張抵銷。而選項 (C) 的金錢債務,縱使清償地不同,依《民法》第 336 條規定,仍可抵銷,僅需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產生的損害即可。
-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它不僅考驗抵銷的基本定義,還測驗了學生是否清楚《民法》中關於「清償地不同」與「禁止抵銷」的例外規定,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