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2 題
甲男乙女結婚之後,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?
- A 甲男姊姊之女兒
- B 乙女舅舅之兒子
-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
-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從「家庭倫理」的角度思考:收養的目的是要建立一種「父母與子女」的法律關係。如果你與某人在家族中的地位是「平輩」(例如兄弟姊妹或堂表親),這種平級關係在法律上轉變為「父子/母女」關係時,會不會導致稱謂與法律義務上的混亂?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規範被收養人的「輩分」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