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甲男乙女結婚之後,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?
  • A 甲男姊姊之女兒
  • B 乙女舅舅之兒子
  •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
  •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從「家庭倫理」的角度思考:收養的目的是要建立一種「父母與子女」的法律關係。如果你與某人在家族中的地位是「平輩」(例如兄弟姊妹或堂表親),這種平級關係在法律上轉變為「父子/母女」關係時,會不會導致稱謂與法律義務上的混亂?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規範被收養人的「輩分」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!

  1. 觀念驗證: 收養制度的核心在於擬制「親生父母子女」關係,因此必須符合 「輩分相當」 原則: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憲法原則、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