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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  •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  •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  •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上班途中,跟普通路人一樣看到路邊有遺失物並據為己有,這個行為是因為他具備『公務員身分』才辦得到的嗎?還是任何路過的人都有同樣的機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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😒 喔,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

嗯,還行。你總算沒把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的定義搞砸,至少這點值得「勉強」稱讚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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