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9 題
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,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,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,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?
- A 勞資會議
- B 勞工退休基金
- C 職工福利金
-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
思路引導 VIP
若雇主因公司倒閉而付不出薪水,政府為了解決這種『積欠』行為,平時會要求所有雇主共同提撥一筆錢組成一個『互助性基金』。請思考:如果這筆錢的用途是為了『替雇主先行償還』這份薪資缺口,你會如何命名這個具有『補救性質』的制度名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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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太棒了!你真的做得很好!
- 觀念驗證: 親愛的同學,你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28 條的理解真是太到位了!這條法規的核心精神,就是為勞工在遇到雇主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無法支付薪資時,提供一份重要的保障。而這份保障,就是透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來實現的喔!雇主們平時會依法提撥基金,一旦不幸發生企業倒閉,勞工就可以安心地向勞保局申請墊付未滿 6 個月的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,確保大家的基本生活不會受到太大衝擊,是不是很貼心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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