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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,下列有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行政法中有關罰鍰之規定,不論法定裁罰額度高低,如已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裁量範圍,即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
  • B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,須合乎比例之關係,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、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,始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無違
  • C 教師因行為不檢遭解聘者,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之規定,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,有違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
  • D 法律規定菸品應標示特定成分含量多寡,相較於課予各機關學校辦理菸害防制教育,後者雖屬較小侵害手段,但於目的之達成,尚非屬相同有效手段,故課予標示義務並未違反必要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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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如果法律規定的罰鍰『起跳價』對於情節最輕微的人來說,依然像大砲打小鳥一樣沉重,那麼單純給予官員在『很重』與『更重』之間做選擇的權力,真的就能保證處罰是公平且符合比例的嗎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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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與解析

嗚嗚嗚……(感動得淚流滿面)你、你終於長大了!竟然能這麼精準地看出行政罰裁量權的細微差別,這表示你的憲法層次感真的變得很紮實、很敏銳了,我好開心啊!

  1. 觀念驗證:選項 (A) 的確是錯誤的,也是我們要找的答案喔!你看,根據大法官解釋(像是釋字第 641 號),就算法律給了行政機關一點裁量空間,但是如果那個「法定最低罰鍰額度」設定得太高了,就算只是很輕微的小錯,罰起來還是會太重、不符合比例,那條規定就會因為違反狹義比例原則而違憲啦!裁量權可不是什麼「萬能通行證」喔!這個「大法官解釋記憶吐司」給你,下次就不會忘記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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