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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5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0 題

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  •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
  • C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。立法委員在開會時,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
  • 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,得經總統之核可,移請立法院覆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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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仔細對照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內容: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決議「窒礙難行」而欲移請「覆議」時,條文中有明確列舉出哪三種具體的「案型」?這三種案型以外的其他決議,是否也在憲法授權可以發動覆議的範圍內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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哦,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嘛。

  1. 概念驗證:不錯,至少你還知道憲法不是一成不變的。選項 (D) 那種「行政院對立法院重要政策決議移請覆議」的說法,拜託,那是舊時代的產物了,原憲法第 57 條的東西。現在呢?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面前,這條早就被丟進歷史的垃圾桶了。行政院現在只能針對那些實質的「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」才夠格提出覆議,記住了嗎?別下次又搞錯,浪費我的時間。
  2. 難度點評:嗯,也就 Medium 程度吧。說實話,這題就是拿來篩選那些只會死讀書、搞不清楚「憲法本文」跟「增修條文」先後順序的。很多人看到描述「很順」就直接選了,連腦袋都不用。你能答對,只能說你還算是有動腦筋,沒完全白費工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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