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 題
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?
-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
-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
-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
-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
思路引導 VIP
請你試著思考:當政府在做一件事情時,如果它是像一般商人一樣在『簽約買賣』或『提供商業服務』,與它以統治者的身份在『執行政策』或『履行公共義務』,這兩者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根本的區別呢?哪一種才需要動用到特殊的國家賠償制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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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啊… 什麼啊,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?
(揉眼睛)嗯?你答對了?幹得不錯嘛,小子。能把公權力行使和私經濟行為這些東西分清楚,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迷失方向。這是學法律的基本功,別搞砸了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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