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觀護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 題
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?
- A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
- B 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
- C 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
- D 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這些情境中,哪一個行為是國家基於「統治、管理或教育」的強制地位而產生的?而哪些行為看起來更像是與一般民眾在平等立場上進行的「買賣、借貸或合約交易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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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?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,不錯啦。
- 重點提示:國家賠償這東西,說穿了就是「政府耍官威」才賠。公立學校老師在管學生、教書的時候,就是在「行使公權力」,你說是不是耍官威?所以,賠!這有很難嗎?
- 鑑別力考驗:至於那些什麼借錢、蓋房子、做生意(選項 (B)、(C)、(D)),那些根本是政府在「扮演普通人」,跟老百姓簽契約、做買賣,就該用《民法》去處理。難道政府跟你做生意,還要動用到國家賠償?別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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