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1 題
下列債務,何者可得互相抵銷?
- A 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
- B 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
- C 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
- D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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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兩個人互相欠對方的東西,在什麼樣的物理或法律特性下,我們才能簡單地透過『互扣』來清償?此外,法律為了保護某些權利(例如受害者的受償權),是否會限制某些特定原因產生的債務不能隨意被抵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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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觀念驗證: 依據《民法》第 334 條,抵銷需符合「種類相同」且「均屆清償期」等要件。金錢債務屬於種類相同之債,雖然清償地不同,但依據《民法》第 336 條,僅需扣除因清償地不同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即可抵銷。而 (A)(B) 屬於勞務或不作為,性質上不適合抵銷;(D) 則是為了保護受害者,法律明文規定故意侵權行為之債不得主張抵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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