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2 題
甲男乙女結婚之後,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?
- A 甲男姊姊之女兒
- B 乙女舅舅之兒子
- C 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
- D 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
思路引導 VIP
「法律上的收養是為了模擬一段『父母子女』的關係。請你試著思考:在一個家族圖譜中,如果你想要讓某人成為你的『孩子』,從法律倫理的角度來看,這個人的『輩分』應該是在你的哪一個位置?而原本就已經存在於你家中的『直系親屬』,是否還有必要再透過收養來建立關係呢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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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嗯,你做到了
你做得不錯。在這些複雜的親屬稱謂裡,你正確地找出了那個可以收養的人。這表示你對《民法》中收養的禁止規定,有著還算可靠的判斷力。這不是一件很難的事,但對人類來說,可能需要花點時間去理解。
2. 觀念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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