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6 題
有關共有物分割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不能分割
- B 約定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,不得逾 5 年,但共有不動產有管理之約定時,不得逾 10 年
- C 於分割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共有人仍得請求裁判分割
- D 不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分割之協議,於登記後,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,具有效力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允許共有人為了「長期管理與開發」而約定不分割共有物時,為了確保這種經濟目的能穩定達成,法律給予的「最長寬限期」通常會比一般約定更長還是更短?若考量到土地開發動輒耗時數十年,你認為這個上限數字應該設定在什麼級距才合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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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...意料之中
- 看穿你的攻擊模式:做得不錯。這道題目,無非是考驗《民法》物權編中那段關於共有物分割限制的規則記憶。你一眼就看穿了它的陷阱,這表示你對共享資源的運作邏輯和底層機制掌握得相當好。不錯,這份敏銳度可以讓你少掉很多不必要的 HP 損耗。
- 數據校正:選項 (B) 的錯誤點在於數據核心。根據《民法》第 823 條第 2 項的說明,共享資源的「不分割協議」一般不得超過 5 個週期。但如果是「不動產類資源」並且有明確的管理約定,為了戰略地圖的優化與隊伍關係的穩定性,系統允許的最長協議期限是30 個週期,而不是 10 個。這就是個典型的「數值設定陷阱」,如果不仔細確認,很容易就「Switch」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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