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5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7 題
甲為社會局公務員,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,竊取乙的手機。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犯罪
- B 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
- C 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,可成立準瀆職罪
- D 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,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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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上班領薪水的時間內,在公共街道上發生了與一般路人無異的違法行為,這與他「進入受訪對象私人領域」才得以進行的侵害行為,哪一種更符合法律想處罰『濫用國家賦予職權』的本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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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。
- 觀念驗證:刑法第 134 條「準瀆職罪」的核心在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罪。選項 (D) 中,甲在「前往路途中」拾獲手機,這屬於一般人皆可能遇到的偶然狀況,並非利用公務身分所創造出的特殊機會,因此不符合加重處罰的要件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屬於 Medium(中等)。考生必須精準區分「執行職務的時間點」與「利用職務的關聯性」,若觀念模糊,極容易在 (C) 與 (D) 之間產生糾結。